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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轉運站的規模以及選址时间:2020-04-07 垃圾轉運站的規模 垃圾轉運站的設計日轉運垃圾能力,可按其規模劃分為大、中、小型,及I、II、III、IV、 V類五大類;不同規模垃圾轉運站的主要用地指標應符合下面表格的規定。 垃圾轉運站主要用地指標(表格)
注:1、表內用地不含區域性專用停車場、專用加油站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環保教育展示等其他功能用地。 2、與相鄰建筑間隔指轉運站主體設施外墻與相鄰建筑物外墻的直線距離;附建式可不作此要求。 3、對于臨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生活垃圾轉運碼頭,其陸上轉運站用地指標可適當上浮。 4、鄉鎮建設的小型(IV、V )轉運站,用地面積可上浮10% ~ 20%。 5、規模超過3000t的超大型轉運站,其超出規模部分用地面積按6m2 / t~ 10m2計。 垃圾轉運站規模的確定,應以*的時間和*的服務區域內接受垃圾量為基礎,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特征和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各種變化因素;垃圾轉運站的設計規模的確定,應考慮垃圾排放的季節波動性。 垃圾轉運站的選址 1、垃圾轉運站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b.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 b.應綜合考慮服務區域、服務人口、轉運能力、轉運模式、運輸距離、污染控制、配套條件等因素的影響; c.應設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運線路的地方; d.應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2、垃圾轉運站不宜設在下列地區: a.大型商場、影劇院出入口等繁華地段; b.鄰近學校、商場、餐飲店等群眾日常生活聚集場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區域。 3、若垃圾轉運站選址于本規范第2.1.2條所述地區路段時,應強化二二次污染控制措施,優化轉運站建設形式及轉運站外部交通組織。 4、轉運站宜與公共廁所、環衛作息點、工具房等環衛設施合建在一起。 5、當運距較遠,并具備鐵路運輸或水路運輸條件時,可設置鐵路或水路運輸轉運站(碼頭)。 上一篇垃圾中轉站總體布置下一篇垃圾中轉站選址與規模 |